会员卡里赠送的金额应当予以退换 还吗

时间:2023-09-25 作者:南通律师

法律分析:“退卡不退钱”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办理这种提前交款性质会员卡,从法律上讲卡内的金额属于预付款,一旦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出现问题,商家应该向消费者返还卡内全部余款。法律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而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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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表示赠与的转账是不可以要回的。自愿转账一般算是赠与,但是如果存在欺诈或者虚构捏造事实而使对方自愿转账的话则涉嫌诈骗。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当时不存在意思瑕疵(如存在重大误解、一方存在欺诈行为等)时,标的物(这里也就是钱)已经转给当事人了,交付到当事人上了,对方要求返还时,当事人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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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可以不用退,只需要返还顾客实际充值的金额。
2、具体情况按照办卡时合同情况处理。
3、如存在充值赠送部分的话,具体退回金额,应扣除赠送部分后,按照实际充值金额计算。如双方另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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